《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有关)规定,餐饮业水污染物排放须知如下: 1.排污者每月的污染当量数=吨水污染当量数×核定的排水量; 2.排污者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核定; 3.综合性经营单位,按经营类别计征,无法区分各经营类别排水量的,按其中排污量最高的类别核定; 4.排污者所属类别由环保部门按排污特征核定; 5.餐饮业排污者具备下列条件(1)或(2)的,其排污量按80%核定,具备条件(3)的,其排污量协会认可的油水分离设施正常进行油水分离及收集或者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专业运按90%核定;同时具备条件(1)和(2)规定的,排污量按60%核定,同时具备条件(1)和(3)规定的,排污量按70%核定: (1)配备国家环保产业营单位承包式处置的; (2)泔水废渣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置的; (3)泔水废渣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承包式治理的。
6.排放污水以生活污水为主的小型工业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和规范化排污口,不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的,按第二类执行。 7.营业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排污者,不论其排水量大小,其排污量固定按每月50个污染当量数核定,不执行本公告的其它规定。 8.排污者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具有规范化排污口,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的,其污染物排污量可按实测计算。 餐饮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排放。餐饮店要安装有效的油水分离器等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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