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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1970年01月01日 08时01分00秒 共阅 [  ] 次

2008年6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10余年。

GB21900–2008对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以及监测方法和要求均作了要求,然而由于对标准理解不同以及标准本身的欠缺,在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监测、企业自测、日常环境管理等标准实际使用过程中,对污染源应执行哪个标准,在哪里设置监控点位,如何选择间接排放限值等问题见仁见智,于是在标准的执行和使用上产生了分歧。同时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鲜有使用,新的电镀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不断出现。

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常见实际问题,探讨对GB21900–2008的正确理解,以期为电镀企业执行标准、环境管理和标准制修订提供参考。

1.GB21900–2008执行中的常见问题

1.1 实际使用范围超出GB21900–2008的规定

GB21900–2008的“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而在“术语和定义”中给出的“电镀”的定义为“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阳极氧化”的定义为“将金属或合金的零件作为阳极,采用电解的方法使其表面形成氧化膜的过程。对钢铁零件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过程,称为发蓝”。

GB21900–2008的适用范围是指狭义电镀,同时规定阳极氧化工艺参照执行。需要指出的是,“发蓝”的正确定义应为:“将钢铁工件置于空气中加热或进入氧化性溶液中,使其表面形成非常薄的蓝色氧化膜。”由此可见,发蓝不属于阳极氧化,二者是完全不同的表面处理工艺。

近年来我国表面处理工业的新工艺技术不断发展。不采用电解而通过在溶液中添加还原剂,在零件表面沉积金属或合金层的化学镀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生产企业只有化学镀,或是同时有化学镀和电镀的情况都存在。

根据实际情况,目前大部分化学镀的企业已执行GB21900–2008。虽然实际使用范围超出GB21900–2008的规定,但是化学镀污染物的特点与电镀污染物较为接近,同样含有镍、铜等重金属离子和大量有机污染物,若继续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将对生态环境构成较大威胁。

从污染控制角度和环境管理需要出发,化学镀企业应参照执行GB21900–2008。

1.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控位置的认定争议较大

GB21900–2008规定,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7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位置设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其他类型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位置设置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由于GB21900–2008未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定义和具体位置,因此实际使用过程中对位置的认定争议较大,实际的认定情况千差万别。有的认定在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总排水口,有的认定在电镀企业生产场所或车间的边界处,有的认定在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出口。

对于上述最后一种情况,监测因子的执行情况又有区别:有的只在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后监测该特定污染物,有的在特定污染物处理单元后监测7种重金属污染物。

监控位置的设置对污染物浓度监测结果的达标判断影响很大,排放同样的废水,如果在车间排放口监测不达标,混合了其他种类的废水后,在总排口监测可能会达标。

电镀属于通用工序,存在于不同工业行业中。单纯电镀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物应视为某一车间或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染物,其排放口则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的设置目的是防止稀释排放,设置的核心思想应是:在电镀企业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之前的地方为监测点位。

另外,GB21900–2008的5.1.1条规定“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因此,当有特定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单元时,应在处理单元的出水口处监测相应的污染物。

1.3 间接排放限值控制要求缺失

GB21900–2008规定:“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未对间接排放情况下的“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直接作出要求,而是采取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自行协商的方式确定排放浓度。

GB21900–2008发布后,2009年环保部制定并发布了《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环科函[2009]52号),明确规定国家排放标准对一般污染物要设置间接排放限值,要求按一定比例关系(130%~200%)增设,而对于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难以有效去除的,应设置较为严格的排放限值。2010年以后制定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绝大部分均明确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

实际执行GB21900–2008时,间接排放下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的确定各地自由裁量权较大,执行情况千差万别。

有的是直接执行GB21900–2008排放限值,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等同起来,有的是选用GB8978–1996、下水道水质标准或地方间接排放标准。

选用其他标准作为间接排放标准时,部分“其他污染物”排放限值超过GB21900–2008中“表2”限值的200%(见表1)。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多以A/O(厌氧/缺氧−好氧工艺)、氧化沟、SBR(序批式活性污泥法)等生化法为主,这些工艺可处理电镀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但不能处理铜、锌,在“其他污染物”浓度较高的情况下将电镀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可能会造成一定冲击,且污染物去除效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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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的操作性和适用性不强

GB21900–2008对多层镀、单层镀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以及镀锌、镀铬、其他镀种、阳极氧化、发蓝等不同工艺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进行了规定。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是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是指“用于核定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气排放量的上限值”。

当企业实际单位产品排水量或排气量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或基准排气量时,需要将实际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成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或基准排气量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将折算后的浓度与GB21900–2008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和判断。

当实际单位产品排水(气)量低于或等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气)量时,可将监测结果直接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和判断。

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几乎未对企业的实际单位面积产品排水(气)量进行监测和计算,即未将企业的实际单位面积产品排水(气)量与标准值进行对比,而是直接采用了污染物的分析监测结果,该指标在判断达标与否的实际工作中很少发挥作用。

主要原因是该指标不像排放量指标那样直观,使用时需先得到一定时期内的排水量和排气量数据以及相应时期内电镀面积等基础数据后才能进行计算。部分类型电镀产品的面积核算较困难,如形状特殊的螺丝、螺帽、手表指针、钢笔等生产企业在计量时常采用称重的方式,不以电镀面积为计量单位,即使在生产大型电镀产品的企业也很难做到每种电镀件均采用电镀面积来计量,因此要获得一定时期内电镀面积的基础数据,有一定难度。

GB21900–2008规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是基于单位面积电镀件的排水量和排气量,但是排水量和排气量受镀层层数、镀层厚度等因素影响较大:镀层层数多则清洗次数多,废水产生量就增多;镀层厚则电镀的时间长,废气产生量就增多。

不同的电镀产品在同样表面积下的层数与厚度不同,产生的废水或废气相差数倍或数十倍以上的情况很多,如三层镀与单层镀的排水量以及镀硬铬与镀装饰铬的排气量就差别很大,仅凭电镀件单位面积的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来判定的话不能适应和满足现实需要。

1.5 监测方法标准待更新

GB21900–2008在第2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第5部分“污染物监测要求”中规定了电镀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在“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中对GB21900–2008发布时尚未出台相关监测标准的铝(水中)和硫酸雾的监测方法进行了规定。

GB21900–2008规定总镍的监测方法标准有《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11910–1989)和《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1912–1989),这两种方法的最低检出浓度分别为0.25mg/L和0.05mg/L,测定范围分别为0.25~10mg/L和0.2~5mg/L,不能满足GB21900–2008的“表3”中总镍排放限值0.1mg/L的测定要求。

目前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一部分采用GB/T11912–1989标准,检出即视为超标,另一部分则采用可测定总镍0.1mg/L的石墨炉法或ICP–MS法。

GB21900–2008发布至今,已有12项适用范围与之匹配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出台,其中就有能测定总镍0.1mg/L的方法标准(HJ700和HJ776),也有测定废水中的铝以及废气中的硫酸雾的检测方法,详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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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议

(1)化学镀污染物的排放参照GB21900–2008执行。

(2)“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应设置在电镀企业排放的电镀生产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之前的地方。

当有特定污染物废水分质处理单元时,应在处理单元的出水口处监测相应的污染物。

(3)在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与GB21900–2008执行相关的管理文件中,应要求必须进行实际排水量和排气量的监测,换算成单位产品的排水量和排气量后与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比较,强化该指标的使用。

电镀企业在统计电镀产量时,应进一步规范统计方法,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环保部门在环境监管中应加强使用该指标,以便更好地推动标准的执行。

(4)在修订GB21900–2008时,对适用范围及相应的排放限值进行研究,将化学镀纳入其中,将“阳极氧化”的定义修改为“在阳极金属表面覆盖具有较好的保护性、装饰性或功能性覆盖层的电解氧化过程”,并增加“发蓝”的定义。

进一步明确“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控位置的说明,并研究细化不同工艺下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基准排气量的数值。另外,可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以及相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电镀废水特点,研究制定“其他污染物”的间接排放限值,CODCr这类可生化指标在现有直接排放限值基础上适当放宽,铜、锌等重金属污染物指标与现有直接排放限值一致或选取较小的放宽比例。还要根据新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标准,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和“污染物监测要求”这两部分中的内容,并删除“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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